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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鸣县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于:武鸣在线 发布时间:2015/7/20
一、办理依据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自治区民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民族成份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族发[2009]108号)。 二、审批条件
1、申请变更的民族成份必须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成份;
2、个人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三、申报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
2、申请变更人及其父母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变更人父母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变更人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5、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6、收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材料或证件。 备注:所有材料一式四份,其中1~2为必须提交的材料,3~7为视具体情况提交的材料(详见填表说明)
四、办事程序
1、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申请人到县(市、区)民族局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也可以通过各级民委、公安部门网站下载,填好一式四份与必须提供的相关材料一式四份,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送交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初审。
2、县(区)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并报送市民委审核。
3、各市民委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对符合变更条件的,转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必须逐级呈报地级市公安户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有条件的公安机关可实行网上审批,审批材料由派出所纳入户籍档案管理。未经市民委审核同意和市公安户政部门审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五、办理时限 县(区)民族局初审时限、市民委审核时限分别为20个工作日,必要时为50个工作日。
六、受理机构 武鸣县民族事务局,
地址:武鸣县灵源路102号办公大楼七楼,联系电话:6222685。
电话:010-61744288 传真:010-61744588 邮箱:union#cco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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